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施放各类广告气球、飞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资格后,方可向当地公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贵州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对贵阳市辖区开展施放气球资格审查、办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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