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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05-05 17:17: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防雷工程的市场监管,提高建筑物的防御雷电灾害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气象局负责省外企业在贵州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贵州省气象局内设贵州省防雷减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雷办)承办。

    第三条 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依法申请登记备案。

    第四条 省外企业在贵州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 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

    (二) 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

    (三) 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资格证;

    (四) 企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五) 在贵州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 有符合规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设备;

    (七)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八) 法律、法规、规章固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申请登记备案的,必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 省外企业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 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 使用的主要技术装备清单;

    (六)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七) 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八) 委托办理人员证明(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省防雷办在收到申请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备案,由省防雷办发给登记备案证明,并及时 向省内各市、州、地、县气象主管机构通报,适时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支付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说明原因。

    各市、州、地、县气象主管机构要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能,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要及时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省防雷办。

    第七条 准予登记备案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禁止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二) 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 使用和安装的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四) 应当及时通报每年资质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防雷工程 设计、施工单位的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工程周期, 防雷工程竣工后自行失效。省外企业承接新的防雷工程时,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 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二) 防雷工程未按规定申请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

    (三) 防雷工程未按规定接受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的;

    (四) 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防雷工程资质备案表格
    文件类型: *.docdc2804b4f1f68e54ea20d43cf171dda6.doc (63.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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